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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2022届高校师范类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

作者:审核:编辑:景燕敏复核:来源: 日期:2021-11-23浏览:

根据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届高校师范类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》鲁教学函(2021)21号文件精神,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大和十九届二中、三中、四中、五中、 六中全会精神,全面贯彻落实《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 案》有关要求,发挥优秀毕业生的示范引领作用,决定组织开展2022届高校师范类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评选范围

国家计划招收的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2022届师范类专科毕业生。

二、评选数量

优秀毕业生评选数量上不超过师范类毕业生总人数本的5%(1人以上按四舍五入计,不足1人的可按1人计)。

三、评选条件

(1)热爱祖国,遵守宪法和法律、法规,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;

(2)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,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;

(3)学习认真刻苦,理论基础扎实,成绩优异,无不及格、重修或补考现象,在历年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;

(4)尊敬师长、团结同学,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,身心健康,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;

(5)在校期间获得校级(含校级)以上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、“优秀共青团员”、“优秀团干部”等称号,获得学校一、二等及以上奖学金的、技能大赛获奖的,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,取得以上称号或荣誉至少一项;

(6)在师范类高校学生从业技能大赛决赛中获奖,或在某一方面取得过突出成绩,或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获得荣誉的学生,或特困家庭等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。

四、评选办法及审批程序

(1)根据上述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,认真组织实施,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,按照公开、公正、择优的原则,确保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质量,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初选人员。

(2)为确保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公正、合理,要将初选名单张榜公示(公示时间为三天),广泛听取意见,接受监督。学院对张榜公示情况进行检查,对未按照规定程序评选、弄虚作假的,取消评选名额,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
(3)对毕业离校前考试成绩有一门不及格、结业,以及触犯法律和校规校纪的优秀毕业生,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,取消其“优秀毕业生”称号。

五、评选时间

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,认真组织进行评选工作,并于11月29日上午11点前将张榜公示的初选人员名单及“优秀毕业生评审表”,并附历年成绩表原件加盖学校成绩管理部门红章的复印件两份)报送学生处,同时将材料电子版发学生处于亮AIC邮箱。

六、奖励

学生处负责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结果提交学校“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”审议,审议通过后上报教育厅,教育厅审核结果将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,公示期无异后向获奖学生颁发教育厅印制的荣誉证书。